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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食品抽樣檢驗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09〕50號)

發布單位 廣東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粵府辦〔2009〕50號 發布日期 2009-07-21 生效日期 2009-07-21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

發布單位

廣東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粵府辦〔2009〕50號 發布日期 2009-07-21 生效日期 2009-07-21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2018-02-23 屬性 其他 專業屬性 檢驗檢疫 備注 暫無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2009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確保食品抽樣檢驗制度落實到位,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加強食品抽樣檢驗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對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意義

  食品抽樣檢驗是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重要措施。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通過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抽樣檢驗,及時發現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的食品安全問題,依法采取行政處罰、責令改正、監督召回不安全食品等措施,達到打擊各類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行為、消除食品安全隱患的目的。全省各級政府在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要督促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認真組織落實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切實保證食品安全。

  二、切實保障食品抽樣檢驗工作的經費支出

  《食品安全法》規定,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抽樣檢驗,抽樣樣品應當購買,不得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秶鴦赵恨k公廳關于認真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25號)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執行《食品安全法》確立的各項制度給予經費保障。為保證食品抽樣檢驗的覆蓋面和抽樣檢驗頻次,各市、縣人民政府必須將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開展食品抽樣檢驗工作所必需的經費列入預算,并劃撥專項經費給予保障。各級政府不按《食品安全法》和國辦發〔2009〕25號文規定依法保障食品抽樣檢驗經費,或者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不依照《食品安全法》規定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三、加強對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決杜絕在實施食品抽樣檢驗過程中向管理相對人違法收取費用的現象,對違反規定收取檢驗費用或者沒有支付購買樣品費用的,要依法嚴肅處理,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以上意見,請認真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質監局、財政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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