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盒馬生鮮與西貝集團的合作,揭秘“共享員工”
共享單車、共享按摩、共享汽車,共享經濟近幾年開始走入公眾視野,今年媒體又報出了“共享員工”,商品能共享,人也能共享?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球,各行各業均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打擊,餐飲業首當其沖,無數小餐館倒閉,甚至西貝莜面這樣的全國性餐飲巨頭也無法幸免。與餐飲業的蕭條相比,配送、生鮮行業迎來了機遇。于是,擁有2萬多富余勞動力的西貝集團與盒馬生鮮合作,發起了大規模的“共享員工”。大批西貝職工在疫情期間到盒馬生鮮工作。這種操作既降低了疫情期間公司人力成本支出,也滿足了盒馬生鮮的短期用工需求,職工經濟利益也得到了保障,可以堪稱“三贏”,各媒體也紛紛以“共享員工”為題進行報道。
什么是共享員工
提到共享員工,就不能不提近幾年比較火熱的共享經濟。
共享經濟,一般是指以獲得一定報酬為主要目的,基于陌生人且存在物品使用權暫時轉移的一種新的經濟模式。而共享員工,看似是個新概念,披上了共享經濟的外衣,實則不然,實際上共享員工就是員工借用。共享經濟的根本是獲取報酬,而共享員工的根本恰恰是不能獲取報酬,因此稱之為“共享員工”是不恰當的。
現行法律分析
現行法律法規對于共享勞動關系(員工借用),主要規定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有相關的表述。
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與其長期被外單位借用的人員、帶薪上學人員、以及其他非在崗但仍保持勞動關系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學期間,勞動合同中的某些相關條款經雙方協商可以變更。
第七十四條規定:企業富余職工、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外借人員和帶薪上學人員,其社會保險費用仍按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繳納保險費期間計算為繳費年限。《工傷保險條例》第43條: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由此可見,針對共享勞動關系(員工借用)在立法上僅有關于勞動合同簽訂、社保繳納、工傷保險責任方面進行了規定,其他問題基本屬于空白。
用工實踐需要注意的點
共享員工(員工借用)在實踐操作中,企業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要點:
1、簽訂三方協議
在共享員工過程中,兩方企業必須征詢員工本人的同意,簽訂書面的三方協議,就共享期限、工資待遇、工作崗位、工作地點等事項進行約定。
2、輸出企業不能謀利
共享員工應當是輸出企業解決特殊時期用工問題的應急舉措,輸出企業不能以輸出勞動力而獲取利益。以輸出勞動力獲取利益的行為屬勞務派遣,勞務派遣經營需要審批,需要有資質,不能以共享為名行派遣之實。
3、工傷保險責任問題
法律規定工傷保險責任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在共享員工過程中,工傷保險責任理論上應由輸出企業承擔,但是從公平角度來看,由接受企業來承擔更為合適,因此兩方企業可以提前進行約定。
4、雙重勞動關系問題
實踐中共享勞動關系有可能被認定為雙重勞動關系,這一點在學理界還有一定爭議。2020年4月15日,上海高院發布《關于疫情影響下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相關指導的意見》(滬高法〔2020〕203號),該意見指出,不宜將共享員工認定為雙重勞動關系,上海的這一舉措無疑給共享勞動關系的實踐操作帶來了很好的正向指導。
5、臨時性、短期性
共享員工(員工借用)應當是兩方企業因為特殊原因,采取的短暫性、臨時性的緊急措施。國家之所以在這一塊出臺的規定較少,就是因為共享員工并不是常態化的用工形式,與國家倡導的勞動關系長期、穩定背道而馳。
實際上共享員工(員工借用)在用工實踐中一直存在,并且有的地方做的還是比較正規,福建省政府從2014年開始介入共享員工(官方稱為用工調劑),形成了較為完善、可操作的模式,但是并沒有在全國范圍內推開,至于以后是什么發展趨勢,還是要看國家層面的政策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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