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設“禁止選址清單”這些區域不得開辦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服務項目1
封面新聞記者 賴芳杰 實習生 代江蘭
7月19日,封面新聞記者從成都市政府官網獲悉,《成都市餐飲油煙污染防治條例 (征求意見稿)》正在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日期為即日起至8月10日。
封面新聞記者了解到,此前成都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過《成都市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成辦發〔2021〕67號),但該辦法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效力層級較低,不能設置處罰條款等,因此需要進行完善和升級。
《條例》亮點:建立禁止選址清單
對互聯網平臺約束審核職責
封面新聞記者注意到,《條例》共5章38條,著力解決餐飲油煙污染源頭管控不力、規劃布局不合理、煙道設置不合規、科技賦能不足、協調聯動不夠、制度建設滯后等突出問題。建立了禁止選址清單、產生餐飲油煙的業態清單、證照辦理審核把關等管控手段和制度機制,從源頭上預防油煙污染行為發生;明確了餐飲經營者應當履行油煙凈化設備安裝、使用、清洗等主體責任,確立了基層共治、部門協同等工作機制,特別是新增餓了么、美團等互聯網公司在餐飲店鋪入駐平臺時要履行把關審核職責的要求。
明確這些區域
不得開辦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服務項目
《條例》規定,餐飲服務項目選址應當符合大氣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市城鄉規劃的有關要求,防止、減少對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環境敏感區的影響,并與周邊自然和人文環境相協調。已有的不符合餐飲產業發展規劃的餐飲場所,不得改建和擴建,并逐步退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止露天經營區域和時段從事露天燒烤、破墻(窗)燒烤、露天經營大排檔,或者為露天燒烤、破墻(窗)燒烤、露天經營大排檔提供場地。
在禁止選址方面,明確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本轄區餐飲項目分布情況的排查,制定本轄區內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經營場所禁止選址清單。
同時要求,從事餐飲服務的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餐飲場所選址要求告知制度,告知入駐平臺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本市餐飲服務項目選址要求。并對入駐平臺的餐飲服務經營者的選址信息進行審查,禁止不符合餐飲服務項目選址要求的餐飲服務經營者入駐平臺。發現已入駐的餐飲服務項目不符合選址要求的,應當停止為其提供平臺服務。
新增“存量處理”規定
以2016年1月1日為界
2016年1月1日以前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已開辦的餐飲服務項目,物業所有人和經營者應當積極按照環境保護和消防安全要求整改,使油煙達標排放;拒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無法達標排放油煙的,應當按照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轉換經營業態或者經營場地。
2016年1月1日以后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開辦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處理;本條例實施前已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小經營店備案證》到期后,市場監管(行政審批)部門不再核發。
違反條例將承擔法律責任
拒不整改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銷售單位在商品住房或者商業用房銷售過程中,未對所銷售的樓盤有無專用煙道進行告知、公示或未在銷售合同中予以標注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移交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房地產經紀機構、物業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將禁止開辦餐飲服務項目的區域和場所出租、出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開辦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移交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從事餐飲服務的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未建立餐飲場所選址要求告知制度的,由商務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移交城管綜合執法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從事餐飲服務的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未對入駐平臺餐飲服務經營者選址信息進行審查,禁止不符合餐飲場所選址要求的餐飲服務經營者入駐平臺的,或者未對不符合餐飲場所選址要求的餐飲服務經營者停止提供平臺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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