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橋頭火鍋狀告洛陽餐飲店及大眾點評網侵權
本文轉自:人民法院報
重慶橋頭火鍋狀告洛陽餐飲店及大眾點評網侵權
河南高院:點評網已盡注意義務,餐飲店商標侵權應賠償
本報訊 (記者 董星雨)日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二審判決洛陽某餐飲店經營者賠償重慶橋頭火鍋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萬元,駁回重慶橋頭火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橋頭”注冊商標于1994年12月28日被核準注冊,核定服務項目包括備辦宴席、餐館、火鍋店、自助餐館、快餐館、咖啡館,現權利人為重慶橋頭火鍋公司。1994年,“重慶橋頭火鍋”被認定為中華老字號。2000年11月,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橋頭”注冊商標為重慶市著名商標。2006年國家商務部認定“橋頭”注冊商標為中華老字號。洛陽某餐飲店成立于2019年6月,經營者為李某英,經營范圍為餐飲服務、食品銷售。大眾點評網系上海漢濤公司經營,主要經營范圍為商務信息咨詢服務。
2020年11月,重慶橋頭火鍋公司公證取證發現,打開美團及大眾點評軟件上洛陽一家餐飲店頁面的商家相冊可以看到,該店門頭標識為大幅橫向排列的“烤羊腿·小酒館”文字,該文字左上方為字號較小的豎寫版“橋頭”二字。商家名稱標記為“橋頭烤羊腿·小酒館”,餐廳評價整體較好。
重慶橋頭火鍋公司認為洛陽某餐飲店經營者及大眾點評經營公司侵犯了“橋頭”系列商標權且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洛陽某餐飲店經營者及上海漢濤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更改門頭招牌,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0萬元,并在媒體上公開消除影響。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洛陽某餐飲店經營者、上海漢濤公司是否存在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規定,本案中,涉案774890號“橋頭”注冊商標及9567295號“橋頭”注冊商標核定使用服務均包括餐飲服務,同樣經營餐飲服務的李某英在其經營的店鋪門頭上使用了“橋頭”標識,該標識相對于門頭上的“烤羊腿·小酒館”標識雖然比例較小、也并不突出,但仍然能起到標示服務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性使用。李某英的使用行為容易造成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侵犯了重慶橋頭火鍋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本案中鑒于李某英經營的店鋪在起訴前已經注銷,重慶橋頭火鍋公司關于停止侵權的主張,不再予以支持。
本案中,李某英的被控侵權行為僅僅體現在其經營活動中,在店鋪門頭上使用了“橋頭”標識。法院已經認定該行為構成對重慶橋頭火鍋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并予以保護,故對該公司關于不正當競爭的主張,不再予以支持。
關于上海漢濤公司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問題。首先,重慶橋頭火鍋公司并未向上海漢濤公司發送關于李某英涉嫌侵權的通知。其次,大眾點評網上關于李某英侵權情節的相關網絡搜索結果均為自然搜索結果,并不存在任何商業推廣行為,故上海漢濤公司對于該相關內容的審查義務應當是一種形式審查義務,主要是對推廣用戶資質的審查,在權利人沒有發送涉嫌侵權通知的情況下,應當認定上海漢濤公司盡到了其應當承擔的注意義務。同時,上海漢濤公司在收到起訴狀后,即采取了屏蔽措施,防止了侵權行為的繼續發生。故對于重慶橋頭火鍋公司關于上海漢濤公司構成侵權的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綜合考慮重慶橋頭火鍋公司注冊商標主要使用于火鍋店經營,在洛陽沒有開設門店,李某英主要經營范圍為烤羊腿的具體情節,以及涉訴商標的知名度、影響力,主觀過錯,經營規模、經營時間,重慶橋頭火鍋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重慶橋頭火鍋公司公司經濟損失及必要合理開支2萬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李某英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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