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鍋店違法經營冷鏈食品被罰1萬元1
昌吉日報訊(全媒體記者 馬曉芳 通訊員 艾克熱木)今年以來,昌吉州市場監督管理系統不斷強化冷鏈食品監管,嚴防疫情通過冷鏈渠道傳播,結合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依法查辦了一批典型案件。近日,昌吉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一起典型案例,瑪納斯縣一火鍋店因違法經營冷鏈食品被罰1萬元。
3月21日,瑪納斯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瑪納斯縣某火鍋店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店購進冷鏈食品凍巴沙魚柳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及其他合格證明,該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員的健康證明超過有效期,執法人員立即下達了《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店于3月31日前整改完畢,并給予警告。
5月26日,執法人員再次來到該火鍋店檢查,在該店后堂冰柜內發現冷鏈食品凍巴沙魚柳,生產日期為2021年10月20日,保質期24個月,批號為VN1471/1V/1036,原產國為越南。該店負責人現場提供了凍巴沙魚柳的進貨票據,但無法提供進貨查驗記錄、核酸檢測證明、消殺報告、“新疆冷鏈食品追溯”追溯碼等相關證明材料?,F場檢查時該店進貨查驗臺賬只記錄至2022年3月10日,該火鍋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員無健康證明。當日,執法人員扣押了這批凍巴沙魚柳,并當場下發《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5月30日,瑪納斯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店涉嫌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行為依法立案調查。
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推廣應用冷鏈食品追溯管理系統的通告》(2021年第6號)的相關規定,“查安康-新疆冷鏈食品追溯管理系統”將不斷完善升級,建設全鏈條追溯監管功能,盡量簡化操作程序。相關政府部門將依據各自職責,強化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采購銷售無入境貨物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無核酸檢測證明、無預防性消毒證明、無“新疆冷鏈食品追溯”追溯碼、來源不明冷鏈食品等違法行為,切實防控新冠病毒通過冷鏈食品傳播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禁止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案件調查過程中,該火鍋店積極配合,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瑪納斯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決定對該店從輕處罰,處以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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