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平臺的法律責任(最高法:明確電商平臺責任承擔 把好網購食品安全關)
12月9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鄭歡歡今日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肉類安全民事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個問題的表述(一)》明確規定,電子商務互聯網平臺經營戶未民事機關對互聯網平臺內肉類經營戶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是未民事機關履行報告、停止提供更多互聯網交易互聯網平臺服務等義務,使顧客的權益受到侵害,顧客無權提倡電子商務互聯網平臺經營戶與互聯網平臺內肉類經營戶分擔連帶職責,讓B2C互聯網平臺為顧客把好肉類安全關。
最高法9日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肉類安全民事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個問題的表述(一)》(以下簡稱《表述》)及典型案例。
為正確審理肉類安全民事訴訟刑事案件,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2020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13次會議討論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肉類安全民事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個問題的表述(一)》,并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鄭歡歡在發布會上介紹,《表述》主要對肉類安全民事職責主體認定、索賠職責分擔以及訴訟程序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共14條。
一是明確職責分擔主體,及時維護顧客權益?!侗硎觥返?條明確規定,顧客因不合乎肉類安全國際標準的肉類受到侵害,訴請肉類商品和服務或是經營戶索賠損失,被訴的商品和服務或是經營戶以索賠職責應由生產經營戶中的另一方分擔為由提倡免責的,人民法院不予積極支持。該條明確規定目的在于落實肉類安全法第148條第1款明確規定的首負職責制,避免生產經營戶之間相互推諉,及時維護顧客的權益。另外,《表述》明確了公共交通運輸中的肉類安全職責分擔主體。實踐中,航空器在運輸途中向乘客提供更多肉類或是餐飲服務,有時會發生肉類過期或是霉變侵害乘客身體健康的情況?!侗硎觥返?條明確規定,公共交通運輸的航空器向乘客提供更多的肉類不合乎肉類安全國際標準,乘客無權提倡航空器分擔作為肉類商品和服務或是經營戶的索賠職責,并明確不論是免費提供更多還是有償提供更多,航空器均應保證所提供更多的肉類的安全性,不得以肉類是免費提供更多為由進行舉證。
二是明確B2C互聯網平臺職責分擔,把好購物肉類安全關。近年來,互聯網購物成為人民群眾生活中最常見的消費方式之一,尤其是今年遭遇新冠疫情以來,外賣餐飲等空前活躍。據統計,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一審新收互聯網購物合同糾紛刑事案件共計4.9萬件,其中,約三成糾紛涉及B2C互聯網平臺職責分擔,而肉類類糾紛在互聯網購物合同糾紛刑事案件中占比接近半數,為45.65%。對于顧客而言,互聯網肉類潛藏著一定的風險,如果入網肉類經營戶資質、信譽不能保證,則容易引發肉類安全問題?!侗硎觥返?條明確規定,電子商務互聯網平臺經營戶未民事機關對互聯網平臺內肉類經營戶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是未民事機關履行報告、停止提供更多互聯網交易互聯網平臺服務等義務,使顧客的權益受到侵害,顧客無權提倡電子商務互聯網平臺經營戶與互聯網平臺內肉類經營戶分擔連帶職責,讓B2C互聯網平臺為顧客把好肉類安全關。
三是明確B2C互聯網平臺自營及自營夸大職責,促進肉類購物環境持續優化。實踐中,電子商務互聯網平臺經營包括提供更多互聯網平臺服務和開展自營業務兩種模式,兩種經營模式存在根本的差別。《表述》第2條對互聯網平臺自營相關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其中第1款明確規定,電子商務互聯網平臺經營戶以標記自營業務方式所銷售的肉類或是雖未標記自營但實際開展自營業務所銷售的肉類不合乎肉類安全國際標準,顧客無權提倡電子商務互聯網平臺經營戶分擔作為肉類經營戶的索賠職責。同時,針對實踐中存在的B2C互聯網平臺所作的標識等對顧客造成夸大的情況,第2款明確規定,電子商務互聯網平臺經營戶雖非實際開展自營業務,但其所作標識等足以夸大顧客,讓顧客相信系電子商務互聯網平臺經營戶自營,顧客無權提倡電子商務互聯網平臺經營戶分擔作為肉類經營戶的索賠職責,以加強對購物肉類顧客的維護。
四是嚴把流通銷售安全關,民事機關懲治惡意及嚴重不負職責的經營戶。根據肉類安全法第148條的明確規定,經營戶經營所為是不合乎肉類安全國際標準的肉類,需分擔預扣索賠職責。因經營戶是否“所為”是主觀狀態,顧客很難證明,審判實踐中也較難把握。為充分發揮預扣索賠制度的功能作用,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表述》第6條對民事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情形進行了列舉,強化經營戶職責意識,明確過過期仍然銷售、無法提供更多合法發貨來源、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發貨、未民事機關履行發貨查驗義務等情形應當認定為經營戶“所為”,同時做出兜底性明確規定以免遺漏,讓經營戶為顧客把好流通銷售環節的安全關,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五是強化經營戶誠信意識,提高經營戶失信成本。實踐中,存在經營戶允諾的索賠國際標準高于法定索賠國際標準的情況,一旦顧客購買后發現肉類不合乎肉類安全國際標準,要求兌現允諾又被經營戶拒絕。《表述》第8條明確規定,經營戶經營所為是不合乎肉類安全國際標準的肉類,但向顧客允諾的索賠國際標準高于法定索賠國際標準,顧客提倡經營戶按照允諾索賠的,人民法院應當民事機關予以積極支持。通過提高經營戶失信成本,強化經營戶誠信意識,杜絕經營戶亂允諾干擾顧客消費選擇的情況發生。
六是明確預扣索賠不以造成被保險人侵害為前提,加大顧客權益維護力度。實踐中,對于生產經營戶分擔預扣索賠職責是否需以造成被保險人侵害的后果為前提,存在不同的觀點和認識。我們認為,肉類安全法旨在保證肉類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預扣索賠以造成被保險人侵害后果為前提,不利于對顧客利益的維護,也不利于鼓勵顧客維權?!侗硎觥返?0條明確,肉類不合乎肉類安全國際標準,顧客提倡商品和服務或是經營戶根據肉類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明確規定分擔預扣索賠職責,商品和服務或是經營戶以未造成顧客被保險人侵害為由舉證的,人民法院不予積極支持。
七是切斷“加工點”肉類的生產經營鏈,從源頭上打擊肉類生產經營違法行為?!侗硎觥返?1條明確明確規定,生產經營附注商品和服務名稱、地址的預包裝肉類,顧客提倡商品和服務或是經營戶根據肉類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明確規定分擔預扣索賠職責的,人民法院應予以積極支持。該明確規定著眼于打掉“加工點”肉類的生產經營鏈。生產經營附注商品和服務名稱、地址的預包裝肉類,不僅商品和服務要分擔預扣索賠職責,經營戶也要分擔預扣索賠職責,讓經營戶不愿、不敢經營“加工點”肉類,切斷“加工點”肉類的經營鏈。另外,實踐中,“黑窩點”“加工點”“黑市場”往往形成產供銷一條龍,對于所為從事違法生產經營行為仍提供更多便利條件的單位或是個人,《表述》第5條明確明確規定,顧客無權根據肉類安全法第123條的明確規定提倡該單位或是個人與肉類生產經營戶分擔連帶職責,力求斬斷肉類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前后端鏈,從外圍源頭上打擊肉類生產經營違法行為。
八是深入貫徹“四個最嚴”要求,強化預包裝肉類生產經營戶清晰標注批號和過期的職責?!侗硎觥返?1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未清晰標注批號、過期的預包裝肉類,顧客提倡商品和服務或是經營戶根據肉類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明確規定分擔預扣索賠職責的,人民法院應予以積極支持。根據該明確規定,生產經營的預包裝肉類的包裝標簽附注批號、過期,或是標注的批號、過期不清晰,生產經營戶都將分擔預扣索賠職責,以貫徹“四個最嚴”要求,充分維護顧客的知情權和生命權、健康權。
九是明確進口肉類經營戶職責,把好進口肉類安全關。民事實踐中,有的肉類生產經營戶僅以進口肉類經過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為由提倡進口肉類合乎我國肉類安全國家國際標準。對此類提倡是否應予以積極支持,民事實踐中曾存在爭議?!侗硎觥返?2條對此作了明確明確規定,如果進口的肉類不合乎我國肉類安全國家國際標準或是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暫予適用的國際標準,銷售者、進口商等經營戶就應當根據肉類安全法第148條明確規定分擔索賠職責,其僅以進口的肉類合乎出口地肉類安全國際標準或是已經過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為由進行免責舉證的,人民法院不予積極支持。
十是要求民事機關受理肉類安全公益訴訟,切實維護廣大顧客的權益?!侗硎觥返?3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不合乎肉類安全國際標準的肉類,侵害眾多顧客權益,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民事訴訟法、顧客權益維護法等法律明確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民事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將通過民事機關受理、審判肉類安全民事公益訴訟刑事案件,進一步加強肉類安全民事維護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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