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沒22.78萬元!東莞一物業公司及其負責人因廠房出租收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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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21年8月4日,長安鎮安委辦組織多個部門開展工業園區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F場檢查發現,該工業園區內的一棟宿舍樓除了用作員工宿舍,還將部分房間出租給了生產經營單位用作生產車間使用,存在生產、住宿合用現象。宿舍樓內共有7家企業從事打磨拋光。執法人員對現場粉塵進行了抽樣送檢,檢測結果顯示為可燃性粉塵。
圖片來源:東莞陽光網
經立案調查,該物業公司存在以下行為:1、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2、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
該物業公司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版)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版)第一百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決定給予物業公司處以人民幣180000元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7800元的行政處罰。
陳某作為物業公司的負責人,存在以下行為: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陳某的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版)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版)第一百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予陳某處以人民幣1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法律知多D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版)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一百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特別提醒 -
@分租式廠房出租方:作為“包租公”的房東,是有責任審查承租者的安全條件和相應資質的,也應承擔起出租場所的安全管理責任!若對承租企業的安全狀況概不知情,當“甩手掌柜”“一租了之”,終是自吞“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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